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实行报批制度的通知
裕纪明电[2008]7号
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纪发[2005]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刹住公费旅游违规行为,规范外出考察活动,区委办、区政府办于2007年3月22日发出了《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实行报批制度的通知》(办[2007]17号)。自《通知》发出以来,全区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报批制度,外出考察人次有明显下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外出考察,为此,现再次重申如下要求:
一、凡出省公费考察,必须填写《裕安区干部公费外出考察申报表》,如实申报相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区纪委备案。
二、属组团外出考察的,须经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属乡镇街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和区直单位只担任党内职务以及群团组织的正职个人公费外出考察的,须经区委书记批准;属乡镇街和区直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个人外出考察的,须经区长批准;属乡镇街和区直单位副职外出考察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对口组织的外出考察,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经区长批准;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考察;不准借考察、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不准因公出差期间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绕道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不准擅自增加考察人数或携带子女。奥运会期间,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手机24小时开通,除招商引资外,不得安排外出考察、学习活动。违反规定的,考察费用由考察人员承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公开曝光。
中共六安市裕安区纪委
六安市裕安区监察局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