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指 南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提出检举、控告后,在一定限期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3、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5、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人必须遵守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为信访举报人保密
保密,是维护检举、控告人权利的重要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件过程中,有严格的保密规定。 1、接待来访都是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都有防止泄密的制度。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都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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